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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所推動股市民事維權 徵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原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5: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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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記者獲悉,由四家律所組建的“中國反證券欺詐律師團”發起了第二輪徵集原告的活動,這次他們推出的是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涉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內幕交易案、國美集團董事局原主席黃光裕內幕交易案、銀河證券原總裁肖時慶內幕交易案三個內幕交易案件。

  據反證券欺詐律師團人士介紹,內幕交易是證券欺詐行為中多發的一種類型,也是證監會重點打擊的對象,內幕交易主要是利用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優勢,內幕信息知情者在市場反應前進行證券買賣從而賺取收益。內幕交易危害大,擾亂市場秩序,坑害投資者。市場人士普遍認為,內幕交易已成為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一大“毒瘤”。

  根據公開資料,2011年10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等人內幕交易、洩露內幕、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李啟紅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

  2010年8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黃光裕案作出終審判決,對黃光裕因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罪並罰被判有期徒刑14年以及罰沒8億元人民幣的判決維持不變。

  2011年4月底,銀河證券原總裁肖時慶因受賄和內幕交易兩項罪名,被河南省高級法院終審判處死緩。法院認定,肖受賄約1546萬元,內幕交易獲利約1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6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反證券欺詐律師團律師關建梅認為,因內幕交易案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佣金及利息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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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證券欺詐律師團于2011年11月在北京成立,由公司法、證券法專業律師聯合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領域經驗豐富的律師組成,旨在通過個案處理滿足或支持投資者的利益訴求,使實施證券欺詐的違規者付出高昂的代價,從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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