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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今日通報稱,證監會近日對曹偉娟、杭州惠豐化纖有限公司共同持有“*ST光華”股票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案作出行政處罰:對曹偉娟和惠豐化纖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0萬元和30萬元罰款。
經證監會調查,2010年6月1日起,曹偉娟控制、操作曹偉娟、惠豐化纖、項某某等7個賬戶,持續交易“*ST光華”股票,截至當年12月17日,上述7個賬戶合計持有7360620股該股票,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11%;截至2011年4月14日,上述7個賬戶所持股票已達該公司發行股份的6.38%。在共同持股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也未及時報告,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這是一起典型的未按規定披露持股信息案件,違法主體既有自然人也有民營企業。證監會在調查時發現,這些人對調查積極配合,他們並不知道這種行為違法。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明確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行之日起3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法律的這種規定,是為了提高證券交易市場的透明度,有利於避免突發性收購對公司股東和管理層産生影響,保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經營發展,也有利於防範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這位負責人提醒説,比較發達地區一些資金量大的、有錢的人,在炒股時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避免在不知不覺中發生違法行為。(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