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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財訊:中國證監會2月20日公佈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其中對於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披露要求進行了明確,即每自由增持達到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暫停增持。
根據《決定》,持股50%以上股東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發佈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每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的,在事實發生當日和上市公司發佈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進展公告的當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證監會解釋稱,這樣一來,持股50%以上股東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與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區別是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過2%,而持股50%以上股東沒有上述限制。
上述決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