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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0日表示,經過前期的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日前正式下發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將持股30%以上的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從12個月降至6個月,以進一步鼓勵産業資本在合理價位增持股份。
為了便於大股東增持,此次修改對一些行為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明確因持股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行為、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繼承,以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的發行行為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許可審核程序。
根據收到的建議,證監會進一步明確了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的披露要求,新增每增加1%的次日披露、每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暫停增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