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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博客,微博)綜合報道】
據證券時報稱,多家券商圍繞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討論,已被歸結為11項建議呈交監管層。這11項建議有望成為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證券公司提出的主要建議有:1。探索配售權試點;2。引入存量發行制度;3。擴大網下配售比例;4。提高發行中止的門檻;5。對詢價過程和時間逐步放寬;6。建立詢價機構的約束機制;7。取消對新股詢價機構配售股份3個月禁售期的規定;8。推行儲架發行制度;9。允許調整非公開發行價格;10。引入香港股市非公開發行的“閃電配售”方式;11。加強發行上市信息披露。
在券商提出的11項建議中,“取消對新股詢價機構配售股份3個月禁售期的規定”這一建議最值得關注。
券商建議,監管部門把是否設定禁售期、設定禁售期時間長短的權力交給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使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有效控制新股上市後的市場波動。
另外,此前爭議性較強的“賦予券商自主配售權”這一建議亦被再次提出。券商建議,監管部門給予主承銷商一定比例的自主配售權。比如,可以嘗試由部分研究、定價能力強且機構服務水準較好的券商先行進行試點配售制度,先從一個較低的配售比例開始,逐步形成市場化的內在約束機制。同時,鼓勵主承銷商建立、培育自己的銷售網絡,切實加強主承銷商的銷售定價能力。
對於上述兩項建議,部分投行人士也提出了擔憂。其主要理由是,在賦予投行自主配售權的同時,如果解除“打新”機構3個月的禁售期,將使投行可能産生尋租空間,容易滋生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等問題,提高了監管層的監管難度。
令人頗感意外的是,在本次券商提交的新股發行改革建議中,亦包含了提高新股發行中止門檻的提議。
“這一建議確實令人費解,一旦實施起來,相當一部分中小型投行的處境將更加困難。”北京某大型券商資本市場部人士表示,在目前一級市場行情較為清淡的環境下,提高中止發行門檻並不太合適。
同時,也有投行人士指出,這項建議與給予投行自主配售權的建議存在矛盾之處。“如果主承銷商能夠自主配售出去,那麼更應該放開詢價機構數量的限制,而不是提高這一門檻。”上海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