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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性拆除”等説法的出現,固然給人以巧言令色的強烈印象,但冷靜地看,又何嘗不是對制度缺陷的口頭補漏。只不過,這種補漏絲毫起不到矯正作用。
最近,一些地方拆毀不可移動文物的事件屢有發生,不約而同地,“維修性拆除”“保護性拆除”成了破壞不可移動文物的招牌。這個招牌,除了語義上的諷刺余味,並沒有贏取公眾認可的目的。近日,針對此類現象,由國家文物局正式作出“名詞解釋”:所謂“維修性拆除”“保護性拆除”等沒任何法律依據,也違背了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是“不改變文物原狀”,就是“修舊如舊”。這個沒有理解難度的原則,卻在現實中屢屢遭遇執行難度。僅憑“保護性拆除”式的説詞,文物保護的諸多規範就被輕易突破,這不但令人扼腕,也足以令人驚訝:在文物的精神或經濟價值已被充分認知的今天,是什麼讓文物保護法規和文物本身如此脆弱?相信,公眾所知道的文物價值,“保護性拆除”者不會不知道。問題出在其他方面,原因大概如下:
其一,土地開發的制度設計中對於文物保護缺乏應有的規定性限制。土地開發所蘊含的財政收益價值和企業利潤價值,是交易的主要訴求。在這種訴求中,即使文物保護得到強調,一旦與上述利益發生衝突,也只能退後。即使想強調並干預文物保護,也可能面臨違反土地出讓和開發約定之憂,在制度缺陷之中,只能犧牲文物。
其二,文物保護的違法成本過低。近些年,許多地方都曾出現拆毀文物的事件,除少數得到糾正外,許多地方的追責並不有力。説到底,原因在於缺乏有效的責任追溯途徑。違法成本過低,在事實上形同抵消對文物保護的高度重視。
其三,“經營城市”的理念,仍然主導著許多地方城市發展的思路。經營意味著經濟利益為最大訴求,而非文化利益為最大訴求。儘管這種理念已被許多人檢視並警醒,但是,在制度層面的糾偏還遠未開始。
“保護性拆除”等説法的出現,固然給人以巧言令色的強烈印象,但冷靜地看,又何嘗不是對制度缺陷的口頭補漏。只不過,這種補漏絲毫起不到矯正作用,反而為種種損毀文物的不智之舉留下了一條不該留的豁免之路。
從時間上看,城市化進程至少還要20年。這不能不讓人擔心,曾經居於安寧之所的諸多文物,還將經歷怎樣的喧囂和劫難。國家文物局已經表示,“對於違法損毀或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行為,必須依法處理。”這當然是糾偏的第一步。而更值得關注的是: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制度補漏是否能認真地起步。相關報道見昨天A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