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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部隊轉業的飛行員李先生與航空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被要求支付培訓費及違約金近65萬餘元。李先生認為航空公司並未提供培訓、他依法解除合同不應賠錢。西城法院近日已受理此案。
李先生起訴稱,2006年1月,他與一家航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飛行工作。在雙方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單位違反合同及法律規定,李先生向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向仲裁申請要求李先生支付培訓費及違約金,並獲得支持。
李先生認為,他與航空公司從未訂立過任何專向技術培訓協議,他是部隊轉業的飛行員,其初始飛行培訓都是在部隊完成,而非被告航空公司提供。而且雙方也沒有服務期和違約條款的約定。李先生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他無須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訓費及違約金共計6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