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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月亮事件”二審開庭 增白劑是否有毒成焦點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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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受爭議的“藍月亮增白劑事件”一案昨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職業打假人王海曾因質疑藍月亮洗衣液中的增白劑是有毒物質,而被藍月亮告上法庭,並且一審敗訴。據了解,昨日此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圍繞藍月亮産品外包裝標識是否規範而展開。

  一審判定:

  外包裝標識符合規定

  王海代理案件訴藍月亮産品有害,而藍月亮反訴王海侵犯名譽權——這起雙方互訴從去年6月份開始,除“廣州吉之島”等超市被告上法庭,還一度把藍月亮的代言人楊瀾(微博)拖下水。

  2011年6月,廣州市民葉茂良在吉之島公司購買了由藍月亮公司生産的“藍月亮深層潔凈護理洗衣液”,使用之後卻發現手臂出現紅腫發癢等不適症狀,停用後該不適症狀未再出現。

  王海為葉茂良代理訴訟認為,藍月亮洗衣液中含有的潛在致癌物質“熒光增白劑”是導致不適症狀出現的原因,但藍月亮公司卻未在外包裝上註明,甚至宣傳藍月亮洗衣液“安全環保”、“護手護膚”,“這是虛假宣傳,誤導、欺騙了我們消費者”。原告遂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起訴,要求吉之島公司退還貨款20元,藍月亮公司賠償20元。

  天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藍月亮深層潔凈護理洗衣液所含熒光增白劑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根據國家發改委的相關規定,企業可以在洗滌劑中添加熒光增白劑;涉案産品經多家單位檢測,均被判定為合格産品;原告葉茂良一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人身或財産因使用涉案産品受到損害。

  同時,葉茂良控訴藍月亮洗衣液外包裝涉嫌誤導、欺詐消費者這一訴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法院認為,涉案産品外包裝上標注的內容並無虛假誇大成分;熒光增白劑明顯不是涉案産品的主要成分,也不屬於《産品質量法》規定應當警示説明的範圍。因此,涉案産品可以不標注是否含有熒光增白劑,不存在誤導或欺詐消費者的虛假宣傳。

  二審焦點:添加增白劑是否需要標識

  昨天的庭審中,法庭歸納了3個焦點問題。首先,增白劑是否有毒;其次,添加增白劑後是否標識;第三,是否誇大了宣傳。

  “藍月亮要在包裝上作出警示,這是非常必要的!”王海當庭表示,藍月亮洗衣液中含有的“熒光增白劑”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只要有危害這個可能性,就應該在包裝上出示警示説明”,否則將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王海表示,眾所週知,我國衛生、質檢等部門除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熒光增白劑外,諸如食品包裝紙、爆米花桶、衛生紙等用品均在禁止使用熒光增白劑之列。熒光增白劑是具有毒性及強致癌性的苯環物質,其本質是一種化學染料,根本不具備洗滌效果。國外除洗劑行業外,醫生、消費者組織普遍認為熒光增白劑係致癌物或者潛在致癌物質。吸煙致癌的研究歷經數10年才得出確定性結論,而代理人根據法庭調查了解,目前為止國內外均沒有對熒光增白劑進行10年以上連續微量使用的毒理性研究,長時間微量使用的風險尚不完全確定。

  藍月亮方代理人當庭予以反駁,表示王海觀點“過於偏執”,“産品外包裝只要把它的特性寫出來就行”,並指出“如果外包裝上標識出熒光增白劑反會讓消費者無所適從”,畢竟消費者大多不是專家,不了解熒光增白劑的真正性能,“直接標識出來反倒會在消費者心理埋下恐慌”。

  法庭沒有當庭對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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