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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華爾街日報報道,知情人士透露,負責調查雅芳高管海外行賄案件的聯邦檢察官已向大陪審團遞交了調查證據。據悉,雅芳僱員于2005年向中國官員和第三方諮詢機構支付了數十萬美元的可疑資金,部分資金的發票上記錄的是官員禮品。(2月15日《廣州日報》)
外企在華行賄早已不新鮮,2009年,美國司法部門就陸續查處了幾項在華行賄案件。每一次外企在華行賄案曝光都會引起輿論的譁然,而在行賄行為發生的中國,卻驚不起一絲波瀾。
當然,外企在華行賄“國外曝光”也沒什麼,問題是曝光後,對於國外司法部門提供的線索,國內的司法部門完全可以主動介入。檢察院在掌握了相關線索後,有必要立即主動開展調查。可令人遺憾的是,在諸多海外企業指控的商業賄賂案件中,我們的司法部門卻保持著異樣的沉默和平靜。最典型的當屬2003年朗訊賄賂事件爆發後,朗訊中國公司的幾位高管被美國公司總部解職,並面臨美國司法部門的追責。但在國內,卻沒有相關部門調查朗訊中國數百萬美元賄賂金的去向,並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
對於維護司法尊嚴和社會公正的國家公器而言,應該讓所有觸犯中國法律的商業賄賂,接受中國法律的懲罰,否則,在華行賄的外企總是“在外受罰”——長此以往,司法公器的公信力將受損,法律制度的尊嚴同樣會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