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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森科技、SST華塑高管違規買賣股票未獲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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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6日,興森科技發佈公告稱,公司股東、職工監事王劍于2012年2月14日,賣出公司股票,出現短線交易的情形。本次賣出行為發生第二日,王劍向董事會報告了相關情況。

  根據公司公告顯示,王劍于2011年8月23日由二級市場買入本公司股票3.03萬股,成交均價為23元/股,2012年2月14日,王劍賣出本公司股票1.83萬股,成交均價17.873元/股,此操作構成了短線交易。王劍買賣公司股票行為所形成的事實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無獨有偶,同樣在昨日,還有另外一家公司的高管,違規買賣自家公司的股票。

  2月16日,SST華塑發佈公告稱,公司獨立董事柴磊,股票賬戶因他人誤操作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買入本公司股票5.13萬股,成交金額59.82萬元,成交均價為11.66 元;2月14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賣出本公司股票1.283萬股,成交金額14.62萬元,成交均價11.40元;柴磊本人在2月13日當天知道股票賬戶買入公司股票的情況後立即通知了公司。

  曾有了解公司法的相關律師向記者表示,此類違規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分為兩種,一類是知法犯法。“雖然法律法規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作了明確限制,但仍有部分人員受到利益驅使,利用基於職務獲得的信息,明知故犯地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交易行為。此類違規行為的主觀惡性及其社會危害均較強,一般會受到交易所的嚴懲。同時,此類違規交易可能與內幕信息密切相關,一旦認定成立內幕交易,還將受到更加嚴厲的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上述律師曾表示。

  同時他還表示:“另一類是過失所致。據調查,某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規交易係由於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或者理解上存在偏差;某些違規交易係由於將證券賬戶交由家人或親戚管理,卻未向其強調需要注意的事項;還有的違規交易純屬誤操作,如將買入指令錯發為賣出指令等。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此類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相對較輕,但其行為在客觀上仍構成違法違規,對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等同樣存在負面影響,因此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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