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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經歷了16年的演變,從1992年之前的新股認購證(表),1996年上網定價及全額預存繳款方式,1999年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法人配售相結合方式,到2006年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法人配售相結合方式。新股發行制度的演變歷程與金融市場的發展和監管條件相關。近幾年,證監會先後在2009年發佈《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詢價和申報報價約束機制,2010年發佈《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關於擴大詢價對象、完善中止發行和回撥機制的改革要求;以及2012年將IPO企業招股説明書預披露時間提前,將IPO審核流程首次公開,標誌著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大幕又一次打開。
現行的新股發行機制在市場化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但目前新股發行仍然存在“三高”現象,即“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募資額”。A股市場從2006到2008年,新股首日漲幅在100%以上,新股發行三年連續“零破發”,造成了投資者對“打新股”將獲得絕對超額收益的非理性預期。
事實上,新股破發在成熟市場是普遍存在的。對比2006以來,美國、英國、日本、中國香港等成熟市場的新股首日破發率都在20%以上,2008年市場環境差的時期,美國股市的新股破發率是50%,香港市場是56%。
雖然2009年A股市場IPO重啟以來,新股上市打破了“零破發”的神話,但破發率最高的年份也僅有7%。另一方面,2009年以來,新股發行的平均市盈率都在40倍左右,2010年新股發行的平均市盈率接近60倍,創1993年以來新股發行年度平均市盈率的新高。新股首日漲跌幅雖然在近幾年有所下降,但2011年新股首日平均漲幅仍有21%。
要解決目前“三高”問題,新股的定價制度是市場化改革的重點。根據A股現行詢價制度的規定,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初步詢價是指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向詢價對象進行詢價,並根據詢價對象的報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及相應的市盈率區間。在深交所中小板掛牌的企業,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直接定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須經過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定價。
目前全球資本市場新股定價的方式主要有荷蘭式招標與美國式招標。荷蘭式招標按照投標人所報買價自高向低的順序全額中標,直至滿足預定發行額為止,中標機構以相同的價格(所有中標價格中的最低價格)認購中標的股票數額。所有中標者承擔著同樣的價格風險;而美國式招標法,按照詢價對象的實際報價實施配售,意味著機構參與者需要對所報價格和數量需要負全責,報價越高承擔的風險越大,可以有效抑制哄抬發行價格的行為。
發行機制的改革,不僅需要有效的市場化的定價方法,在網下配售比例及首日新股供應量方面,也都需要有配套的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改變A股新股發行的“三高”現狀。
(作者係國泰君安策略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