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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辦法"難遏銀行濫收費 明碼標價需公平解答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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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收費紛紛擾擾多年,尤其是近年來銀行收費項目突增,引來了社會的口誅筆伐。十年磨一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終於在萬眾期待之下與社會見面,可是盼望已久的消費者卻難免失望。辦法明示的“明碼標價”所規定無益解決銀行的濫收費問題,因此被市場認作是讓銀行高收費“合法化”。

  本期南方圓桌請來了來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紀鵬、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中國銀行業協會副秘書長周永發以及不方便透露姓名的一名監管機構資深人士來對這一“辦法”和一直紛紛擾擾的銀行收費問題進行全面把脈。

  背景

  “高收費合法化”引發媒體關注

  這次的“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主管部門和銀監會、人民銀行進行成本調查,徵求金融消費者、商業銀行意見後,進行決定和調整。

  但除了以上列出的銀行服務價格外,其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則實行市場調節價,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總公司)制定和調整。

  根據“辦法”的規定,銀行總行制定相關服務價格的定價策略和原則後,綜合測算相關服務成本,便可以進行價格決策,在營業場所公示。若要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在執行前30天報告。若要設立新的的服務收費項目,則在執行前15天報告。

  對於免費項目,在“辦法”只找到這樣的相關規定:銀行在報送上年度《銀行服務價格工作報告》中,要將免費服務項目設置情況、調整情況、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在服務價格方面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

  顯然,這次的“辦法”在銀行“明碼標價”規定上下了不少功夫,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莫名奇妙被收費的問題,增加了收費的透明度。但是通讀全文,不難發現“辦法”並沒有涉及銀行各種服務費用“是否應該收”、“該收多少”以及如何提高消費者議價權的內容。因此這一徵求意見稿也被外界評為有讓銀行高收費“合法化”的嫌疑。

  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辦法”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範圍太窄,要求銀行收費“提前報告”和“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高收費合法化”留下缺口。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等諸多學者也建議,在充分競爭情況下,報備制沒有問題,但中國銀行業仍是相對壟斷行業,應當對市場調節價範圍進行必要限制,更多地向消費者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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