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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湖南太子奶集團總裁、董事局主席李途純(右圖)在被拘禁15個月(從取保候審算)後,12日,其律師發佈消息稱:“李途純已無罪釋放了。”根據記者掌握的資料,株洲檢方已確定對本案不予起訴。
結論
三項罪名均無法認定
12日下午,記者見到了本案代理律師、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主任翟玉華。李途純的一名親人説,李太累了,目前在北京休養,暫時不能和記者見面。
翟玉華律師向記者出示的有關文書證明中稱:201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對李途純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李途純等人以貨款準備金的名義吸收資金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176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途純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我國刑訴法決定對李途純不起訴。
過程
兩次被退回補充偵查
從被拘到無罪的588天裏,外界共看到李途純涉嫌四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佔、抽逃資金、挪用資金。據翟玉華透露,李途純案在公安偵查送檢的過程中,曾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變更起訴書罪名,在每一個程序即將走完的時間節點,一項新罪名的加入或變更,這客觀造成了有關部門最終判定事實的難度。
翟玉華介紹,2010年9月6日,著名刑法專家、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師大教授趙秉志、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就曾聯合簽署《法律意見書》認為:李途純個人為了集團的生産經營,向特定經銷商和集團內部收取貨款準備金,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借款行為,屬於單位籌集資金和民間借貸性質,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特徵。
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李途純案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