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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老闆無罪獲釋 過程不堪回首(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0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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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老闆李途純無罪獲釋 其律師稱結論很光明但過程不堪回首

  湖南太子奶集團總裁、董事局主席李途純在被拘禁15個月(從取保候審算)後,12日,其律師發佈消息:“李途純已無罪釋放了。”根據記者掌握的資料,株洲檢方已確定對本案不予起訴。

  2010年7月27日,株洲市委宣傳部通報,李途純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證據不足,三項罪名均無法認定

  12日下午,記者見到了本案代理律師、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主任翟玉華。而李途純目前在北京休養。

  翟玉華律師向記者出示的有關文書證明中稱:201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對李途純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李途純等人以貨款準備金的名義吸收資金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176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途純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株洲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我國《刑訴法》決定對李途純不起訴。

  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變更訴罪

  從被拘到無罪的588天裏,外界共看到李途純涉嫌四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佔、抽逃資金、挪用資金。據翟玉華透露,李途純案在公安偵查送檢的過程中,曾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變更起訴書罪名。

  翟玉華介紹,2010年,著名刑法專家趙秉志、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就曾聯合簽署《法律意見書》認為:李途純個人為了集團的生産經營,向特定經銷商和集團內部收取貨款準備金,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借款行為,屬於單位籌集資金和民間借貸性質,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特徵。

  案件結論很光明,過程不堪回首

  “李途純案件結論很光明,過程不堪回首。”翟玉華感嘆。他説,2010年4月,他受到了株洲市政府和原高科奶業董事長文迪波(由當地政府派駐)的邀請,請其擔任太子奶集團破産重組的法律顧問。

  巧合的是,同年7月,他亦受到李途純的邀請,作為其代理人,“我不相信清白之人會蒙受不白之冤,願意為其代理。”翟玉華説。

  翟玉華坦言,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個人和律師事務所遭遇了重重壓力與困難。“現在看來,文迪波已經被雙規,他曾利用職務之便做出了很多錯誤的引導行為使得案件舉步維艱,幸得社會各界關注,使李途純案得以撥開雲霧見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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