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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3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的《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當天)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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