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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總局:增值稅稅控設備可抵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08: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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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報道

  記者13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的《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當天)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同時,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通知涉及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熱詞:

  • 增值稅納稅人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抵稅
  • 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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