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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銀監會、央行和發改委聯手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以下簡稱《辦法》)。有法律界人士對這個《辦法》提出兩大追問:一是政府定價、指導價範圍太窄,而銀行自主定價的空間太大;二是要求銀行收費“提前報告”和“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高收費合法化”留下藉口。
在筆者看來,銀行亂收費的根源其實在於三個方面:壟斷化、私益化、非法化。
所謂“壟斷化”,就是銀行業進入門檻太高,缺乏競爭。所謂“私益化”,即壟斷變成了銀行牟取暴利的幫兇,並沒有變成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因素。所謂“非法化”,按《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銀監會、央行、物價部門共同來制定,但事實上卻是各銀行依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自定。
以此觀之,《辦法》似乎只能治標還不能完全治本。
以銀行收費明碼標價為例,雖然明碼標價是必須的,但這味“藥”還是治不了亂收費這種“頑疾”,原因很簡單:一是銀行收費項目幾千種,即使銀行全部公佈,消費者也未必全記得住;二是很多收費項目各銀行稱謂不同,但內容實質一樣;三是銀行不斷以創新的名義增加收費項目。
要想治理銀行亂收費就需要對症下藥,第一味“藥”就是打破現有銀行壟斷,鼓勵銀行業充分競爭;第二味“藥”是以法來治理。既要嚴格遵循《商業銀行法》也要嚴格遵循《價格法》規定的聽證等程序;第三味“藥”是讓銀行服務公益化佔主要比例。
更重要的是,從銀行業亂收費持續多年少人監管監督來看,相關機構沒有發揮應有作用,這讓人對今後如何監督銀行收費充滿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