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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日前公告顯示,為規範發行人的信披行為,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訂)》進行了修訂,並於日前發佈施行,此前2009年9月發佈的《指引》同時廢止。
修訂後的新指引,提高了信息披露質量和有效性,其中進一步要求披露“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以表格形式逐項列明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增加的股份數量、佔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其中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應分股東列明所持股份數量和佔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另外,在對股票發行情況的披露中,也作出更細緻的要求,例如發行人應披露的發行後每股凈資産,要求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歸屬於發行人股東的凈資産與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凈額的合計數和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發行後每股收益要求以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發行人股東的凈利潤和本次發行後總股本攤薄計算。
此外,在定期報告披露期間刊登上市公告書的發行人,新《指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書中已披露當期定期報告的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的,上市公告書中不需再次披露;在招股書中未披露的,可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未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的,應在上市公告書中按相關規定披露業績預告,並在上市後按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當期定期報告。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