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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9日發佈《關於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稱,根據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相關規定,降低對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
新的收費標準規定,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6‰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3‰收取;對其他財産險業務、人身意外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7‰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45‰收取。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9‰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75‰收取;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8‰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65‰收取。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農業保險業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業務、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和計劃生育保險業務仍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此次還調整對專門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對專門從事保險仲介業務的機構,由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1.2‰降為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由每年每家不低於800元調整為不低於3000元,保險經紀機構由每年每家不低於1200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元。
此外,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標準,仍按每年每個代表處2萬元執行;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經營受託管理業務收取的監管費,按最高不超過30萬元收取。
通知稱,此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