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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和要求,2010-2011年國資委組織開展了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治理過程中發現,部分中央企業,特別是一些基層子企業,在工程項目“趕工費”、績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等業務處理,以及廢舊物資處置、改制上市剝離資産與輔助經營單位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責任不明確,管理要求不清晰,存在管理隱患。為了鞏固專項治理成果,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國資委針對這些薄弱環節,研究制訂了《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防治“小金庫”的若干規定》(國資發評價〔2012〕5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若干規定》共十條,主要內容包括:要求中央企業堅持綜合治理、糾建並舉、注重預防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會計核算,強化審計監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同時,明確了績效薪酬分配、工程項目“趕工費”收入、代扣代繳稅收手續費收入、改制上市剝離資産管理、會議費開支、輔助經營實體及其收益管理、廢舊物資處置、現金和備用金管理等八類業務的管理要求和財務處理方式。
在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中,國資委組織中央企業對各類代管資金、表外資産等不屬於“小金庫”範圍但存在管理隱患的資金(資産)一併進行了清理,主要包括:職工互助基金,企業慈善基金會管理的資金,企業工會管理的資金,職工持股會管理資金,企業代管的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這些資金(資産)企業不具有所有權、或未納入會計報表合併範圍,但要承擔管理責任,一旦出現損失將影響職工利益。為了推動中央企業加強特殊資金(資産)管理,規範資金運作,確保資金(資産)安全,國資委研究制訂了《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産)管理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2〕6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七條,主要內容包括:要求企業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制訂各類特殊資金(資産)的專項管理辦法;要求企業嚴格收支管理,加強資金監控,嚴格特殊資金收支範圍、標準和程序;規範投資運作,確保資金安全,實現保值增值;加強審計監督,依法追究損失責任,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同時,要求企業建立特殊資金(資産)管理報告制度,增強透明度,自覺接受有關監管部門和職工群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