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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市場上關於上海冠華和福建龍洲運輸兩家企業預披露時間不符合證監會新規的説法,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8日表示,《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中已明確規定,2012年2月1日前通過初審會的企業仍按老辦法進行預披露,即預先披露時間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5天,上述兩家企業屬於此類情形。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除上述兩家公司以外,屬於此類情形的企業還有42家,其中主板29家、創業板13家。為便於市場準確理解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相關工作,證監會有關部門將在其網站公示的首發申報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備註欄中對“2012年2月1日之前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預披露的企業”進行標注,同時對已通過發審會的企業,備註欄中的內容將進一步明確為“已通過發審會”。
此外,根據證監會要求,對2012年2月1日前未通過初審會的企業,在發行人及其仲介機構滿足落實完畢反饋意見、財務會計資料仍在有效期內、相關部門意見回復後安排預先披露,其後將安排初審會和發審會。
上述部門負責人表示,由於每家企業落實初審會意見以及準備上會材料的進度會有所差異,因此不能將預披露至發審會的時間間隔簡單理解為30天。
為增強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透明度,證監會從2012年2月1日將招股書的預披露時間由原來的發審會前5天提前到反饋意見落實後、初審會之前,為發審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並同時公佈在審企業名單,以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