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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召開專題新聞發佈會,就《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出臺背景及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今年1月21日,深圳市政府以2012年1號文的形式正式發佈了《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據深圳新聞網消息,對於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實施細則》吸納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申報指引(試行)》確立的城市更新單元劃定的技術要求和規範,其中比較重要的幾項有:深圳城市更新單元內拆除範圍的用地面積應當大於10000平方米;城市更新單元內可供無償移交給政府,用於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的獨立用地應當大於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範圍用地面積的15%。關於舊住宅區改造模式,《實施細則》不再允許開發商自發進駐小區設立各類“改造辦公室”、私自發佈公告、進行意願徵集、簽訂改造補償協議。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副主任薛峰透露,《實施細則》將社會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項目尤其是拆除重建類項目通過用地貢獻、拆遷責任捆綁、保障性住房配套等多種方式承擔社會責任,發揮城市更新對城市整體品質提升的積極作用。《實施細則》還強化公眾參與,通過城市更新意願徵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公示、已批准計劃與規劃的公告、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等多種形式,在各個環節實現城市更新的公眾參與,保障權利人的知情權、參與權。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