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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3日就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公眾意見。發佈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産品,並實施召回;生産者應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産品和汽車産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經確認的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生産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已經售出的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