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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監會日前的部署,自2月1日起,企業申請IPO的招股書預披露時間將由原來的發審會前5天提前至發審會前30天,並同時公佈在審企業名單。
按照原有規定,企業招股書預披露時間是在發審會召開前5天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公佈發行人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調整後,發行人將預先披露時間提前到反饋意見落實後、初審會之前,大約為發審委召開前一個月左右。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原有制度實施六年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現行預先披露時點與發審委會議之間的時間間隔較短,預先披露制度的效果尚未完全發揮,需要繼續強化社會監督對發行人和仲介機構的約束力。
據了解,一些發行人和仲介機構誠信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充分認識到對招股書記載的內容應當擔負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法律後果,有的對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內容隨意變更,有的把招股書當成企業宣傳手冊來寫,廣告化傾向明顯,個別企業甚至在預先披露的招股書中發現重大遺漏。
該負責人強調,招股書等申請文件一經申報,發行人以及仲介機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做出任何修改,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發審委委員根據發行人預先披露的招股書和提交的整套申請文件提出審核意見,進行投票表決。
有投行人士表示,預披露提前看似一個很小的調整,但此舉將對發行人和投行形成較強的約束,督促相關各方對招股書內容更加認真負責地對待。
據了解,在預披露新規實施的同時,證監會將一併公佈在審企業名單,今後新受理的企業名單也將儘快公佈,並逐步完善預披露制度和發行審核工作相關信息的公開制度,努力實現發行人一旦申報即行公開,不斷提升發行審核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