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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京1月31日電(記者 劉巍巍)沒錢開公司怎麼辦?可以借,但切不可重蹈這兩名被告人的覆轍。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抽逃出資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各處罰金200萬元。
2009年,看到非銀行金融機構生意紅火,陳秀琴和龐來書萌生了開一家擔保公司的念頭,但苦於資金不足,向人借了400萬元,于同年4月申請設立蘇州錦洲擔保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4月14日,錦洲擔保公司經工商部門核準成立,辦好開戶許可證後,兩人立刻將初期400萬元轉至龐某賬戶用於還款。後又借款1500余萬元充實註冊資本,陳、龐二人在每次驗資完成後,即將公司賬戶上的錢轉出進行歸還。
2010年2月,陳某和龐某決定將錦洲擔保公司的註冊資本增至5000萬元,於是找到開公司的朋友姚某,通過銀行轉賬借款2800萬元。在順利通過驗資後,又將上述2800萬元從公司賬戶轉出歸還姚某。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某和龐某在錦洲擔保公司成立後,先後將其出資共計人民幣4000多萬元從公司註冊資本中抽逃,用於歸還個人借款。
主審法官認為,被告人陳某、龐某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抽逃出資罪,屬共同犯罪。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造成的危害後果等,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皮包公司、空殼公司等不斷出現,股東借款出資、待驗資完畢後將資金轉出歸還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官提醒,企業註冊資金應用於公司經營發展,公司存續過程中應保持實際財産處於一定水平。為此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否則對其進行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