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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代銷者應有與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代銷者五年內無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昨日,財政部發佈《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彩票代銷者的準入“門檻”進行詳細界定,要求代銷者應該是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並需要有滿足彩票銷售需要的場所。
我國首張彩票出自1987年。據北京大學中國公益彩票事業研究所執行所長王薛紅介紹,售彩市場在我國的發展已經達到一個高峰期,但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監管工作跟不上市場發展等問題。
“彩票是一種特殊商品,其特殊性體現在其具有較高的負面性,而這種負面性主要是指其成癮性,彩票購買者如果成癮將造成一定社會危害。”王薛紅認為,彩票市場有其獨特的特點,如果不對彩票市場加強監管,容易造成社會危害,政策的出臺對規範彩票市場發展會帶來積極效果,未來我國還需要根據彩票市場發展的實際狀況隨時調整政策內容。
針對彩票銷售市場現狀,《細則》除界定彩票銷售機構“準入”條件,還表示將加強監管,取消不符合條件的代銷機構的代銷合同,其中,轉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銷證,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代銷機構,都有可能被取消代銷資格。
此外,對彩票資金管理問題,《細則》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開設彩票資金專用賬戶,包括彩票資金歸集結算賬戶、彩票投注設備押金或者保證金賬戶。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銷售機構結算歸集後上繳省級財政,全部留歸地方使用。(記者 丁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