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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月24日電 記者近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對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進行明確。
根據通知,在現行營業稅稅目註釋“轉讓無形資産”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這也意味著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將按照現行轉讓無形資産營業稅的相關規定徵收。
通知稱,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採、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通知還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通知強調,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該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