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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下發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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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月13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稅總局近日發佈《關於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産”稅目註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經濟發展形勢,經研究,現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有關營業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産”稅目註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採、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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