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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3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通知,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有關營業稅政策。
根據通知,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産”稅目註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兩部門稱,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採、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根據通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兩部門明確,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