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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石家莊1月21日電(記者 張濤)記者21日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西一家制藥企業對華北制藥集團商標侵權達8年之久,經終審判決,華北制藥集團被判獲賠500萬元。
2009年12月2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曝光了一系列不合格劣質藥品,不合格藥品“注射用哌拉西林鈉”所標示的生産企業為“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
消息一公佈,華北制藥發現自己的商標被冒用,而冒用“華北制藥”商標的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確實曾與他們有過一段合作。1996年10月7日,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始使用該名稱。2003年3月15日,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要中顯示:由於股權變更,博康公司名稱中不能再使用“華北制藥”。
2010年3月17日、2010年7月28日,華北制藥集團兩次向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發函,要求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華北制藥”等字樣。2010年11月22日,華北制藥集團將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起訴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變更其企業名稱,賠償原告華北制藥集團損失500萬元。山西博康公司不服原判提出上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就上訴人提出的焦點問題做了縝密的調查,並聽取雙方答辯意見後,最終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