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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分別對河北省涉及金額巨大、集資人員眾多的“舜地企業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87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被告人孫立朋有期徒刑20年;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宋志萍有期徒刑13年;對其他直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犯罪活動的7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對犯罪情節輕微的6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孫立朋、宋志萍夫妻分別成立、收購數十家公司,組成了並未登記註冊的“舜地企業集團”。該集團名下的石家莊舜地人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石家莊舜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自2006年開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以合作開發“順平唐河漂流”旅遊項目以及“博愛雅苑”“百合公寓”“舜地留園商業大廈”等房地産項目為名,通過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短信等方式,以高回報、高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3.3億余元,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人孫立朋、宋志萍作為多家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監事、股東,均直接決定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兩人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的部分資金以個人名義捐贈給寺廟或用於個人消費,致使鉅額資金無法追回。為逃避打擊,被告人孫立朋指使張立梅等5名被告人銷毀了石家莊舜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會計資料。張立梅等80余名被告人,分別作為企業管理人員、地區分公司經理、分店店長、業務人員,直接組織、管理或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退贓情況及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