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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新規力度依然欠缺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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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會近日頒布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人身保險的種類劃分、條款和費率的監管等進行了明確。雖然比以往的制度有很大突破,但一些趨於嚴格的規定在業內人士看來,力度依然不夠。

  記者注意到,《辦法》中首次提出將年金保險從人壽保險中獨立出來,同時,明確了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的設計要求,強化了風險保障功能,以引導全行業進一步發揮人身保險的長期儲蓄和風險保障競爭優勢。

  對於兩全保險,要求首次給付生存保險金應當在保單生效滿3年之後;保險期間不得少於5年;投資連結型兩全保險和萬能型兩全保險被保險人為成年人的,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已交保險費的105%或保單賬戶價值的105%;其他類型兩全保險被保險人為成年人的,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已交保險費的105%;死亡保險至少應當提供疾病身故保障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責任等。此外還要求,保險公司不得開發團體兩全保險。

  針對上述返還年限設定的規定,有分析指出,目前許多保險公司紛紛推出“快速返還型”兩全保險,其保險期限和生存金返還期限設置越來越短,有的産品生存金甚至當年就可開始返還,從而達到搶佔市場的目的,但其應具備的保障功能卻被大大削弱。

  有業內人士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認為,“保單生效滿3年之後才可返還生存金”雖然可以起到規範市場秩序的作用,但保監會既然出拳監管,就應該力度更大一些,其認為,以3年為門檻並不是一個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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