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股票 >

謝風華內幕交易判決生效 投資者欲索賠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5: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今年1月6日,保薦人內幕交易第一案宣判,謝風華夫婦被重罰990萬元。據消息人士稱,法院在1月6日當天向謝風華夫婦送達一審判決書,並告知如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依法提起上訴,但截至1月16日上訴期限屆滿,謝風華夫婦沒有就判決提起上訴。

  不過,刑事判決的生效及近千萬的罰金並不意味著謝風華夫婦的麻煩到此結束。近日,記者從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處獲悉,已有部分受損股民要求向謝風華夫婦發起索賠訴訟。作為索賠股民的代理律師,許峰表示,其將在2012年春節之後向法院提交材料。

  兩公司涉內幕交易

  記者查閱刑事判決書,謝風華夫婦內幕交易案涉及ST興業(600603)、萬好萬家(600576)兩隻股票。法院審理查明,在廈門大洲重組興業房産過程中,ST興業重組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分別為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2月24日以及2009年5月24日至26日,在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5月25日。謝風華作為廈門大洲收購、重組興業房産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自己購買並叫妻子被告人安雪梅購買ST興業股票,獲利13.7萬元。

  在天寶礦業借殼萬好萬家重組上市過程中的內幕交易事實中,法院查明的天寶礦業借殼萬好萬家重組上市這一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為2009年5月12日至5月19日,2009年5月18日上午,謝風華在製作天寶礦業借殼萬好萬家的重組方案期間,作為該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自己購買並叫妻子安雪梅購買萬好萬家股票共計121.06萬股。其中,謝風華通過其控制的賬戶買入93.06萬股,累計成交金額667.196萬元,獲利585.39萬元;安雪梅在明知有關信息係內幕信息的情況下,仍利用該內幕信息,通過其控制的賬戶買入28萬股,累計成交金額204.71萬元,獲利168.5萬元。

  股民索賠有法可依

  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許峰律師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在南京召開的民商審判會議紀要中也提及,對於投資者針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法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進行受理。因此投資者向謝風華夫婦提起索賠,在抽象法律層面沒有問題,北京、南京等地的相關法院也均有過內幕交易民事索賠的受理先例,如正在北京某中院審理的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即是一典型案例。”

  記者了解到,國內目前尚無關於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具體司法解釋,法律界關於綜合的包含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案件在內的司法解釋出臺在即的傳聞也已有多年,但據稱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失的算法以及因果關係的確定比較複雜,最高院已經多次在一定範圍內對該綜合的證券侵權司法解釋徵求意見,但至今仍未正式出臺。

  索賠應符合相關條件

  “根據目前的司法精神,只有在涉及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或刑事判決生效後,投資者提起民事索賠才符合前置程序的要求,若謝風華夫婦在有效期內未提起上訴,從1月17日開始,因謝風華夫婦內幕交易罪而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即可提起索賠。”許峰表示。

  關於提起索賠的具體條件,許峰律師介紹説,謝風華、安雪梅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中,投資者應該至少滿足相關條件:在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5月25日之間賣出過ST興業的投資者,或者在2008年12月25日及2009年6月30日到7月1日買入過ST興業的投資者;而對於萬好萬家的投資者,需在2009年5月18日賣出過萬好萬家股票,或者在2009年6月25日到26日買入過萬好萬家,均滿足索賠條件。

  “三部委多次強調對內幕交易‘零容忍’,而證券市場一直在高壓打擊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投資者對保薦人內幕交易第一案的涉案人謝風華、安雪梅的內幕交易民事索賠,無疑具有重要的標本意義。”一資深市場人士對此如是評説。《大眾證券報》也將繼續跟蹤報道。

熱詞:

  • 謝風華
  • 投資者
  • 內幕信息
  • 保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