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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化騰:互聯網發展需要“護航人”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9: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企業家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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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騰訊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圖片來源:中國企業家網)

  據《南方日報》、《深圳晚報》報道,1月16日下午,在深圳市五屆人大二次會議南山代表團的討論中,騰訊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作了6分鐘的發言,主要圍繞信息安全問題發表了看法。報道稱,馬化騰在會上提到不久前引發多方關注的“3Q大戰”,並透露了部分內幕。

  馬化騰表示,從“3Q大戰”中難以找到“勸架方”,到國內互聯網行業存在已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種種事件以及現況背後表明,國內互聯網行業的發展需要及時、完善的法律制度,否則將影響新興高科技的發展。

  以下為馬化騰觀點摘要:

  隨著高新技術的發展,各種網絡的不斷融合,網絡信息的安全也越來越受到挑戰,網絡環境下的各種非法行為層出不窮,利用新環境下法律的空白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種類也在不斷翻新。自2004年以來,侵入他人網絡,實施破壞、竊取信息、遠程控制等行為經常出現。同時,利用網絡實施誹謗、詐騙等非法行為也屢見不鮮。

  現有的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制定較早,已經很長時間沒有經過修訂,例如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7年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已經嚴重滯後於社會和技術的發展。

  從2006年開始即有包括百度、yahoo、金山等廠商在內的企業通過法律手段制止奇虎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奇虎公司雖然屢屢敗訴,但個案的賠償額鮮有超過50萬元的情形。然而,通過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奇虎公司不但達到了有效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而且其市場份額也得以急劇擴大、年收入也在以千萬計地迅速增長。奇虎公司的違法收益與違法成本顯然不成比例。

  而且,根據目前三網融合的技術發展趨勢,網絡的概念已不局限于計算機網絡,如廣播電視網、通信網等也在日益發展。但是法律的規定還只是限于計算機網絡的範圍,有些過於狹窄。網絡時代的來臨,利用網絡高新技術手段實施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現象層出不窮,侵權形式也多種多樣,由於很多技術是在法律制定之後的數年間才産生和發展的,法律法規有必要適時修訂,進而適應社會生活對法律的要求。

  2010年以來,我國互聯網企業之間的競爭異常激烈,罔顧法律、甚至背棄商業道德惡意攻擊競爭對手的事件不斷發生。對比以往的不正當競爭事件,2010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如惡性競爭手段常態化趨勢;惡性競爭手段變得隱蔽;新技術被用於惡性競爭。

  2010年9月,奇虎公司指責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QQ安全模塊“窺私”以及由此引發3Q大戰公共事件。(在此後)持續長達1個月的時間裏,沒有任何相關政府部門出來對雙方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管。同時,對於網絡信息安全保護,行業主要機構應該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如通訊運營商、網絡服務提供商。但現有的立法中,對哪些機構、應承擔何種職責,都沒有明確的描述。

  值得關注的是,非互聯網産業企業也利用網絡進行不正當競爭。現有法律制度無法跟上社會的發展,新型的侵權行為沒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相關制度的缺失致使政府監管缺位,規範競爭秩序的法律制度難以適應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亟待進行完善。

  (對於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産品或服務運行等行為)應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有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有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對利用網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通過網絡利用交易中的優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問題)如不解決,將影響到新興高科技的發展。既然深圳要以科技發展為推動力,更應該在法制法規方面為整個産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熱詞:

  • 馬化騰
  • 奇虎
  • 互聯網行業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騰訊公司
  • 互聯網産業
  • 互聯網發展
  • 2010年
  • 深圳晚報
  • 南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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