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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道,《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自2012年起施行,所有高等學校在今年內需全面啟動章程制定或者修訂工作。辦法的施行,主要是解決目前公辦高校多數還沒有章程或者已有章程不符合現代大學制度要求的問題,目的是為高等學校制定章程提供內容指導與程序規範,推動高等學校以章程建設為核心實施整體改革,制定符合法律規定、體現學校需求與特色的高質量章程;同時,規範高校章程制定、核準的程序,使高校章程通過科學、民主、公開的程序,具備應有的法律效力。
2010年7月公佈的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具體到高校領域,長期以來,如何科學設置管理體系是我國高校改革面臨的一大問題,高校有偏離“學術中心”的傾向,行政化管理的趨勢多少影響了單純的學術氣氛。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逐步提升高校的自主管理能力,讓高校成為具備獨立性的教育機構,創造良好的學術氛圍。今年內啟動的高校章程制定或者修訂工作,將是落實國家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的一個關鍵環節。
作為教育機構,高校需要面對社會、面向未來進行人才培養。一方面,社會的發展需要多層次、多種類的人才;另一方面,我國區域之間的發展存在較大差異,這決定了對人才的需求也往往具有一定的區域性特點。而且,從受教育者的角度來看,學生之間也不免存在差異,這需要高校針對學生的不同特質因材施教。因此,作為宏觀機構,要求教育主管部門掌握微觀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能力不太現實,有必要對高校教學的自主性權力進行客觀界定。
現代高校同時還是承擔了創造新知識使命的學術機構。哪些新知識是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往往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僅僅依靠教育主管部門規劃容易偏離實際。通過科研第一線研究人員的自主探索和充分學術競爭,則可令未來的發展方向趨於明晰。知識創造的這一屬性,決定了作為科研機構的高校應該是一個鼓勵自主探索、包容失敗的學術共同體。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高校的獨立自主性是超然的。事實上,高校自身就是一個複雜的組織,在高校內部,就必然存在複雜的科層制關係,在高校與主管部門的關係界定清晰之後,理順其內部治理機制、科學制定高校章程勢在必然。教育部的這一辦法規定,章程起草組織應當由學校黨政領導、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相關專家以及學校舉辦者或者主管部門的代表組成,可以邀請社會相關方面的代表、社會知名人士、退休教職工代表、校友代表參加;章程草案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由法定代表人簽發。這無疑對理順高校的內部治理機制多有裨益。
建立高校內部治理機制的原則是什麼?這也是由高校的性質和目標來決定的。在高校中,受教育的主體是學生,施教的主體是教師,故而學生和教師是高校的主體,高校內部的治理機制,需要以服務於學生和教師為主要目的。在這層意義上,高校內部的行政系統,可以説是一種服務型體系,目的是為學生和教師提供更好的服務;至於服務種類,則需要由學生和教師進行自主選擇。由此,高校教師甚至學生以某種機制參與到學校的日常治理之中合乎情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中提出的“建設現代學校制度”,著眼的就是建立服務學生和教師、教師參與高校日常治理的內部治理機制。
我國的高等教育在過去20年取得了不小的進步,下一步在保持發展勢頭的同時,更宜注重質的提升。國家參與全球化競爭,決定了高校也有必要率先參與國際教育競爭,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高校管理系統和內部治理機制,這是保障中國高等教育贏得未來競爭的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