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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保監會主席的一封信:車險高保低賠何時了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14: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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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保監會主席:

  您好!

  年關時節,您作為新上任的保監會主席,想必正在研討明年的政策指向,包括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扭轉行業形象等。這是包括我在內很多保險消費者所熱切期盼的。

  不過,作為一位車主,我更關心今年上半年被炒得沸沸颺颺的商業車險“高保低賠”這一不合理的問題何時能徹底解決。

  多年以來,各保險公司商業車損險都執行統一的條款費率。保監會聲明車損險的保險金額有3種可選方式,新車購置價、投保時的實際價值和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價,然而車主投保時則多按“潛規則”,即只能以新車購置價來投保。

  車主以這一投保方式買了車險,出險理賠時卻以折舊後的車輛價格來計算。保險公司總是在辯稱,以新車價收保費,是因為賠付時更換新配件。這一看似合理的承保理賠規則被媒體、消協、律師等指責為“高保低賠”的霸王條款。以前我沒有太在意,聽信保險公司的説辭,後來細細琢磨,越琢磨越不對勁。

  通俗一點説,車主購買一輛新車,新車價為12萬元,在3年後折舊為8萬元,但3年後投保時仍以12萬元為保險金額收取相關保費,在發生全損時以8萬元的實際價值來賠付,發生部分損失時進行維修補償也不超8萬元上限。監管機構領導,您覺得合適嗎?

  有法律界人士質疑一味以新車購置價承保的行業規則有悖相關法律指導原則,如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也就是説,新車按12萬元投保,當初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相當,用了3年以後保險價值就沒有8萬元了,保險公司定的保險金額還是12萬元,明顯超過了保險價值。在車損險條款中,要求投保的時候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新車投保時的價值),新車投保人都遵守了這一約定,而車輛折舊後保險公司就不遵守這一規定了,保險金額就高於保險價值(車輛實際價值)了。看來。這一車險被指為霸王條款並不為過。這一有悖于法律的行業條款為何遲遲不能更改呢?講求誠信的保險您覺得誠信嗎?

  有保險公司為了辯解,為了佐證這只是小概率事件,還搬出數據,如以新車購置價投保,獲得了新配件的賠償,賠償足額、充分的賠案佔比高達99.914%,僅有0.086%全損賠案以新車價投保、折舊價理賠。僅有的0.086%全損賠案的車主的權益同樣應值得保護。這並不僅僅代表我一個人的呼聲。

  今年,監管機構及行業協會對上述問題已高度重視,也説要出臺“協會條款”,聲稱要改變這種不合理的承保理賠模式,如承保時車損險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機動車發生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然而草案早已出臺,相關部門也説希望年底能修訂完成,然而實施批文卻如泥牛入海。請解釋一下,不公平的車險條款何時能真正修訂並實施。

  期待回復。

  一位普通車主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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