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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大淡水湖鄱陽湖水域面積萎縮至不足200平方公里,周邊多項建設違規開發。有關部門估計已有上萬畝鄱陽湖水域被侵佔。記者調查發現,這些開發多與地方政府相關,違規開發最多只罰5萬元,專家建議將保護湖泊的完整性與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挂鉤。(1月5日《新京報》)
“禁止圍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的禁令成了空文,一因利益衝動,二因違規成本甚低,乃至為零,這是當前“禁令成空文”或“廢紙”現象的共性原因。違法徵用的土地,政府一轉手以每畝200萬元的價格賣給開發商,如此豐厚的收益面前,慢説“違規”,就是鋌而走險也不奇怪。表面看,官員也是出於“公心”,為地方財政著想,實際上是一些官員利益與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成正相關,不論政績收益,還是官員個人直接受益的公款消費,都與此有關。
收益豐厚激發利益衝動,突破禁令斂財便不可避免,那麼需要討論的問題,主要就不是一些地方政府違規斂財的惡劣,而是斂財為何會成為政府行為?
政府的基本功能是提供公共服務,那麼理論上説,政府本身應不會生出斂財的衝動——財政資金如果能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那麼拆東墻補西墻便沒有意義;並且,政府收入的取得應該依法,收支都必須按照批准的預算計劃運作,不應該出現這種隨機性收入和想賣什麼就賣什麼的情況。不應該出現的問題出現了,而且堂而皇之,問題出在政府功能的錯位——為創收衝動所累的一些地方政府,看上去更像是“公司”。那麼,地方政府置禁令于不顧,以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利益而斂財的行為,還是要歸咎於那個飽受詬病的“政府公司化”問題上來。
一些地方政府所以有些像“公司”,是因為追求經濟收益已成為政府行為的目的之一,並且在預算軟約束與預算外財政並存的體制之下,政府支配收益的自由度很大,由此帶來創收的積極性。而以現代政府理論來説,政府手頭拮據一些才是常態。除了預算規定的,沒有更多的可支配資金;即便寬裕,也不可隨意支配。如此,政府才不會有斂財衝動,因為斂財不會給政府和官員帶來任何好處。而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都有斂財的衝動,甚至不惜“鋌而走險”,根本原因在於“利益正相關”——斂財越多,給一些官員及群體帶來的好處也越多;深層問題則是公共財政概念沒有真正確立,特別是預算外體制之下地方的自由度太大,想讓地方政府創收或斂財積極性不高是不可能的。
有專家建議叫停鄱陽湖開發,然而問題又何止是一個鄱陽湖?這種問題不可能逐個叫停,而應當從根本上尋找解決途徑,最需要研究的問題就是“政府公司化”體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