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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日前發佈《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明確對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經營者,商務部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採取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暫行辦法》規定,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設定的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的集中。商務部負責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
《暫行辦法》明確,經調查認定被調查的經營者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商務部可以對被調查的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採取以下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産;限期轉讓營業;其他必要措施。
該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