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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日前發佈《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
根據辦法,商務部負責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工作。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在立案通知送達之日起30內,向商務部提交與被調查交易是否屬於經營者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準、是否已實施且未申報等有關的文件、資料。商務部應當自收到被調查的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被調查的交易是否屬於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完成初步調查。
經調查認定被調查的經營者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商務部可以對被調查的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採取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措施包括: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産;限期轉讓營業;其他必要措施。
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