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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月5日電(記者雷敏、程群)商務部日前發佈《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明確對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經營者,商務部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採取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暫行辦法》規定,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設定的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的集中。商務部負責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
《暫行辦法》明確,經調查認定被調查的經營者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商務部可以對被調查的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採取以下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産;限期轉讓營業;其他必要措施。
依據該《暫行辦法》,經營者對商務部依據本辦法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商務部、被調查的經營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披露的或者事先取得商業秘密權利人同意的除外。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