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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年終獎分兩半發,僱員們不願意,老闆們也表示很委屈:這麼出此下策的留人,一是為了保證春節的正常營業,二也是為了防工人們年後跳槽。那這麼做,是否合情合法呢?
推遲發放年終獎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界定?是否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呢?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認為:
李華陽:年終獎獎金和工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工資是勞動的報酬,那麼根據勞動法規定來講,工資應當按月進行發放,那麼獎金呢,是對勞動者的一種獎勵,就是作為合同之外,經營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一種獎勵,在這方面發放的時間、發放的多少用人單位有自主權。所以這不能判上侵權和違法。
不過,在河南省人才市場市場部副部長盧宇看來,企業重視人才、挽留員工,靠推遲發放年終獎這種手段並不可取。
盧宇:我認為第一個是除了在薪酬待遇方面要給員工一定吸引力,其實最重要的還是感情方面的一些投入,建立起一種企業文化,讓員工對企業忠誠度;
另外還有一個個人的發展跟企業的願景結合在一起,讓個人建立職業規劃和企業的發展聯通在一起,讓企業文化影響個人,我覺得這可能是更長久的。薪酬和激勵制度只是一個副作用,就是有的話可能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