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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開瓶費”能否打開潛規則?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1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光明觀察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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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劉先生在某KTV,自備100多元的酒被要收600元的開瓶費還不給開發票,顧客要求查看書面規定,但KTV值班領班卻拿不出,且説價格自己説了算,拒不讓步。投訴工商物價部門,均表示,KTV收取的“服務費”合理,他們也無權干涉。(廣州日報)

  在餐館等娛樂消費場所,對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其實是顯規則,很多少商家都這麼做,有的在醒目位置明確告示,有的口頭公告,這種行為按照工商和物價部門的説法,倒也沒什麼大的問題。

  但是象劉先生遇到的如此高價“開瓶費”,還是讓消費者很糾結,那麼“開瓶費”背後有沒有潛規則?消費者劉先生遇到的“開瓶費”,究竟是怎麼一個神馬?該不該給他一個龍頭,讓“開瓶費”這匹紅鬃烈馬發揮其應有的調節作用?

  所謂開瓶費,原本是商品廠家和服務員之間的一種促銷和獎勵制度,由廠家根據服務員提供的本廠産品的商標或者瓶蓋,在一定期限給服務員一定獎勵,可視為一種促銷費用,起初和消費場所本沒有關係。但是後來慢慢演變成消費場所的經營者獨自收取費用的行為,就是説廠家不一定都給這筆費用,服務員也不一定能拿到,但是經營者卻自行定價收取數額不等的“開瓶費”。

  背後的問題是:一方面是商品廠家和消費經營者,聯手謀取壟斷高額利益,就是商品廠家和經營者串通,導致某些消費場所只賣某種商品後者高價出售酒水,他們其價格要高出市場很多,這就是消費者希望自帶酒水的動因;另一方面娛樂消費場所的酒水價格高出市場很多(其合法性是疑問),他們的利潤很大一部分是從這裡産生或者達到保護也是不爭的事實。如果象廣州這樣的情形,其實也是各地的通行做法,事實上這就産生了一種管理者助長經營者謀取高額暴利,讓消費者這一弱勢群裏無助、被人宰割。劉先生就遇到這樣的糾結,就是消費者被“開瓶費”潛規則事例。

  如何在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找到一種平衡,有必要社會管理者的工商和物價部門給力。價格和工商部門是這種社會行為的管理職責部門,對於這種不對等的消費行為,應該有一個社會公平的規則,否則任由商家任意定價行為繼續發生,社會管理缺失,導致了消費者、經營者權益無法保障的困惑。

  因此要讓“開瓶費”合理的調節經營者和顧客之間的平衡,有必要對“開瓶費”給與合理的適度的規範,既要保護消費場所經營著的合理利潤點,也要讓消費者有一個合理的消費選擇。那就是可以允許“開瓶費”的存在,更要不能讓消費場合所強制消費者消費選擇。可以立法或者出臺規定,比如商家可以在醒目位置表明本場所是否可以自帶酒水等,如果自帶酒水者應該按照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購貨發票或者按照店家標價的一定比例收取開瓶費。這樣既保證了店家的合理利潤點,又給消費者一個公平的選擇權利。

  事實上四川就有這樣一個規定《成都市餐飲行業企業經營行為規範(試行)》,提出了餐飲企業應該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處置顧客自帶酒水的相關事宜;在司法實踐上,北京海淀區也由判決結果由不支持消費者轉變為支持消費者。對那些不合理的收取“開瓶費”行為,立法、行政、司法決策必須面對,儘快適應這種客觀的社會需求和利益追求,表明對“開瓶費”進行必要的立法,已經具備條件。(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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