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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動物保護法”在徵集意見過程中,有不少市民對“動物福利”提出質疑。對此,法律專家經過討論,決定改變提法,起草“反虐待動物法”,4月份向相關部門提交專家建議稿。值得關注的是,“禁食貓狗肉”寫進了《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禁止吃貓肉狗肉並不會給市民帶來太大的影響,現在物質生活這麼豐富,吃貓肉狗肉的人畢竟是少數。”首席起草專家、社科院法研所常紀文教授説。(1月26日《重慶晚報》)
其實,中國人食貓肉僅僅只是極少數人的行為,而吃狗肉,除了誘捕行為所致外,絕大多數也不是吃寵物狗,而是“肉用狗”,這是首先應該厘清的。筆者注意到,在新聞留言上,是一連串的反對聲音,不必指責反對者都是文明社會中不可理喻的野蠻人,更不必以為支持禁食貓狗肉者就是道德高尚的君子,君不見,希特勒不也是一個近乎素食主義者嗎?他文明嗎?實際上,沒人反對“反虐待動物”,值得商榷的是以西方風俗習慣作為文明標準、視“文明衝突”而不顧的立法的思路,這將是立法禁食貓狗肉的最大法律困境。
法律反映的是最基本的道德,立法者認為貓狗都是寵物,是人類的朋友甚至是伴侶,所以不應該食用。換言之,吃貓狗肉是不道德的,吃豬牛羊肉並非不道德或者和道德無關。這樣的道德價值觀豈非建立在部分人的喜好基礎上?世界上固然有很多人視貓狗為寵物伴侶,但同樣也有很多人視牛、鴿子為朋友和伴侶,是不是接著應該禁食牛肉、鴿肉?更何況,牛是吃苦耐勞的象徵,在中國一些農村,牛的重要性幾乎和人的生命相當,而鴿子是和平的象徵,在禁食的迫切性上,貓狗和牛鴿比較,難説孰輕孰重。筆者實在看不出只禁食貓狗肉,卻不禁食牛肉鴿肉;只保護貓狗免於屠宰的權利,卻不同樣保護牛、鴿免於屠宰的法律邏輯和道德基礎何在。
中國人有食用狗肉的習慣,而美國人將食用狗肉視作殘忍行為,這僅僅只是一種“文明衝突”而已,而且這種“文明衝突”背後還存在著偏見:美國人以為中國人吃的是京巴狗、牧羊犬之類。“文明衝突”的存在並不意味著美國人在飲食方面的價值觀就一定比我們高尚,也不意味著他們的任何飲食習慣都是我們學習的標準。美國人餐桌上的美味鵝肝醬,是通過殘忍的填塞食物的方式,讓鵝在畸形生存狀態下生長,為何美國不禁止食用鵝肝醬?西班牙的鬥牛要多殘忍有多殘忍,然而這種娛樂方式卻成為凸顯鬥牛士精神的“文明表演”為西方人津津樂道,由此可知,以西方人的風俗習慣作為文明標準,而絲毫不顧及中國人的生存現狀及飲食習慣,是很容易出問題的,即便強力推動法律的制定,在執行上,也會導致不必要的矛盾衝突。
對於西方好的東西,我們要學習,對於僅僅只是風俗習慣的東西,我們沒有必要強制學習,筆者所列舉西方風俗習慣中讓中國人難以接受的方方面面,並不是説因為西方人也有錯誤的習慣,所以我們就有了維護陋習的理由,問題關鍵在於,什麼是陋習?什麼又僅僅只是飲食習慣?一種文明是不是要尊重另一種文明並非與普世價值相悖的風俗習慣?不吃貓狗肉是一種普世價值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由中國農民尊重牛,也可以得出不食用牛肉也是普世價值的結論。中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法律應該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從這個角度看,法律應該禁止的是中國飲食文化中的種種“暴力”行為,比如活體取羔羊等,而不是倉促上馬宣佈中國人沒有食用貓狗肉的權利。
要解決禁食貓狗肉的法律困境,我以為唯一的辦法是將貓狗列入“珍稀保護動物名單”,但這靠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