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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廣告、宣傳等費用不得列入景點門票成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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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福州1月1日電(記者 沈汝發)福建省物價局日前發佈規定,廣告、宣傳等費用不得列入景點門票成本。

  根據規定,遊覽參觀點除了包括風景名勝區、自然與文化遺産地、紅色旅遊區、自然保護區、人文景觀(含文物古跡、宗教場所、博物館院、紀念館、科技館等)、各類公園(含動植物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等供遊覽參觀的場所外,還包括遊覽參觀點內配套的觀光車、遊船(艇)、漂流竹筏、索道、停車場等設施或場所。

  福建省物價局明確規定,以下費用支出不得計入遊覽參觀點門票定價成本: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與遊覽參觀點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固定資産盤虧、報廢、毀損、閒置或者出售的凈損失;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公益性捐贈、廣告、宣傳費用;對外投資、對下屬單位補助等支出;超出管理費用列支範圍而以“管理費”名義列支費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等;企業計提的除了壞賬準備之外的其他資産減值準備;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産所增加的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支出;雖與遊覽參觀點生産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等。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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