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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財訊:中國證監會12月30日下午就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條款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對一些行政許可行為予以取消。
證監會指出,涉及收購的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該辦法修訂有利於鼓勵大股東增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