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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業內專家和第三方支付機構證實,央行日前已向多家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企業下發《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規定,支付賬戶的開立應實行實名制,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開立賬戶要實名登記
意見稿規定,客戶開立個人支付賬戶時,支付機構應登記客戶的姓名、性別、住址、聯絡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詳細身份信息,並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對於單位支付賬戶,還需登記單位名稱、地址、經營範圍、稅務登記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等。關聯賬戶名與銀行一致
意見稿要求,客戶在同一機構開立所有支付賬戶須關聯本客戶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名稱應與該客戶所關聯的銀行賬戶名稱一致。個人客戶向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累計充值金額合計小于1000元的,可不關聯銀行賬戶。但未關聯銀行賬戶的支付賬戶只可用於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不得用於收款。個人支付賬戶每日支付金額超過1萬元,每月支付金額超過5萬元,連續10天賬戶餘額超過5000元,有三個關聯賬戶以上的,需要留存有效身份證複印件或影印件。
在銀行與支付機構自願合作的情況下,銀行應根據合作協議及客戶授權對關聯銀行賬戶信息和客戶身份信息的關聯性進行核驗,並將核驗結果告知支付機構。這一系列規定明顯可以看出征求意見稿對賬戶的管理更嚴格。
充值不得用信用卡透支
意見稿還規定,信用卡不得透支為支付賬戶充值。不過,支付賬戶可為信用卡等個人消費信貸還款,包含房貸、車貸、助學貸款等個人消費貸款。
對於支付賬戶資金的流向問題,意見稿規定,除電子商務交易付款、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等個人消費信貸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産品交易外,客戶支付賬戶內的資金應通過劃轉關聯銀行賬戶的方式實現資金轉出支付機構。
此外,意見稿首次明確,移動電話遠程支付適用該管理辦法,但並沒有提及移動支付業務的更多針對性規定。
易觀國際分析師張萌認為,相對於此前的版本,央行此次下發的徵求意見稿強調業務合規,可操作性有所提升,更貼近於互聯網支付行業發展的現狀。(記者 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