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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蔡紹剛透露,南京“瘦肉精”一案在南京市建鄴區法院宣判生效,6名被告人獲刑,目前已查明案中有多個政府職能部門人員存職務犯罪現象,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也正在審理中,一旦宣判,法院將及時向公眾通報相關情況。
在南京“瘦肉精”案中,6名被告人非法從外地調購含有“瘦肉精”的生豬,並在本地屠宰生豬、銷售豬肉。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張運能、李業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進行屠宰、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六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依法判處張運能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王國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其餘四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00年至2009年期間,張運能、李業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分別陸續進駐南京市建鄴區興旺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2009年3月,興旺屠宰場的生豬被檢出含有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成分,屠宰場遂進行整改,與上述被告人簽訂責任狀,明確嚴禁從河南省鶴壁市和安徽省靈璧縣調運生豬,嚴禁調運喂食鹽酸克倫特羅等藥物添加劑的生豬。
但其後不久,六被告人又陸續從河南省、安徽省等地購進生豬。根據興旺屠宰場2011年追溯系統記載,六被告人自2011年1月起至案發,多次從河南省鶴壁市浚縣購進生豬。六被告人明知所購生豬中含有“瘦肉精”成分,仍予以銷售、屠宰。
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業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沙洲派出所抓獲。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張運能到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沙洲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1年12月,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周繼業表示,近三年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發生,暴露出監管上還存在薄弱環節。許多案件反映出,食品、藥品的監管還有死角和空檔,監管不到位,脫管失控,甚至有的個別監管人員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瀆職犯罪。(嚴明 朱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