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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新股發行審核:我國證券監管發審委制度的演變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8日 2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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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陶俊潔、趙曉輝) 發審委制度是我國新股發行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1993年設立發審委以來,發審委在發揮專家把關功能,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不斷的改革和完善,發審委制度逐步形成了“專業審核、獨立判斷、陽光作業”的基本特徵。

  目前,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證監會聘任,主板發審委委員25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35名,任期一年。

  從歷史沿革來看,發審委制度主要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1993年6月至1999年9月,證監會內設審核程序階段;1999年10月至2003年12月,發審委條例階段;2003年12月至今,新發審委制度實施階段。

  1993年,證監會決定成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作為證監會的內設機構,行使證監會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復審結果對證監會發行部提出的預審意見進行認可或修改,出具復審意見書。內設審核程序階段,分別組成了第一、第二和第三屆發審委,每兩年一屆,每屆20名委員。

  隨著《證券法》的正式實施,發審委作為發行審核表決機構的職能和地位得到法律的確定。在發審委條例階段,分別組成了第四屆、第五屆,每兩年一屆,每屆委員共80名。

  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對發審委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證監會2003年12月對發審委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核心是提高發審委工作的透明度,加強對委員的監督管理。

  2003年重大改革之後,發審委制度基本達到了改革的預期目標,此後根據資本市場發展的要求,證監會于2006年對發審委制度做出了第一次修訂,增加了發審委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別程序,完善發行人接受詢問和委員提議暫緩表決的制度。2009年啟動第二次修訂,明確設立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增加創業板發審委人數。同時規定主板、創業板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以保證獨立性。

  為了實行對發審委委員的有效管理,在2003年對發審委制度實行重大改革的過程中,證監會實行了專職委員制度,把來自滬深交易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評估機構的委員確定為專職委員,在證監會機關設立專門辦公場所,其他委員則作為兼職委員。

  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會,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在新發審委制度實施階段,截至目前,主板發審委經歷了第六屆至第十三屆等八屆,每年一屆,每屆委員共25名,目前的發審委為第十三屆,創業板發審委則為第三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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