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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農民李清購入假冒的名牌註冊商標標誌,縫貼在“白坯衫”上,冒充名牌羊毛襯衫出售。近日,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清犯有“假冒註冊商標罪”,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
因涉案的假冒標誌近3萬套,查獲假冒註冊商標的羊毛衫26187件,法院按《刑法》第213條的“情節特別嚴重”規定,以上限為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處以5年監禁並處罰金,這應該説于法有據。
關鍵的問題在於罰金。
刑事處罰中監禁刑,屬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屬國家懲罰性質,本質是正義的,不論出身貴賤,應一體受罰,但僅只適用於特定時間。而罰金與監禁刑不同,罰金是行政手段徵收的民事處罰,本質屬於“債”的關係,其“債”的合理性,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礎之上,具體數額取決於被告所處的社會經濟水平與被告本人“履約”能力。
非法獲利的數額,對社會的傷害性、威懾的必要性等種種因素,皆是判斷公共利益原則的觀察點。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法院應考慮被告的支付罰金能力,被告的個人總資産及其資産之上的其他權利請求,也要考慮被告維持正常生活及正常經營能力所需的基礎物質條件,法院還要考慮收繳罰金的可行性。
這些考慮因素的倫理基礎是,罰款罰得被告走投無路,並不符合公共利益,同樣,對一個根本沒有個人資産和支付能力的人,處以不相稱的天價罰金,最後成為法律笑話,同樣也不符合公共利益。
美國等西方國家推行的“個人破産制度”,在於防止個人過度負債後陷入絕路。文明社會之所以文明,是總給人們以“矯正性”的救濟機會,個人破産制度確保了資不抵債的個人家庭重新振作的機會。
農民李清,誤入歧途,觸犯刑律,罪在當罰。但他僅是一個夢想掙大錢的小農民,並沒有相當的個人資産,也沒在經營中獲得豐厚利益。法院僅從吊牌價簡單乘以查獲的襯衫數量,得出一個從常理與常情上均不可能的天價經營額,然後簡單地取其一半金額作為罰款的最終數額,這顯然是荒謬的。李清夫婦以其能力,這兩千多萬元罰金幾輩子都可能還不上。
李清案件,與河南平頂山的“天價過路費案”一樣,都忽略了社會條件與具體被告的基本生存條件。相反,歐盟百億美元“天價”處罰微軟,處罰芬蘭交通違章的企業家,收到足可以購買違章轎車數輛的罰單,均不違反相稱性。現在社會上有人抱怨開發商違規或油企污染環境罰了數萬元就算數,而對農民違規卻開出“天價”罰單,從這樣的抱怨可以看出,“天價罰單”傷害了法律的公信。
和靜鈞, 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