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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環保案件訴訟期間嚴禁被訴企業排污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7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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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昆明12月27日電(記者 王研)關於環境污染的案件還在法院訴訟程序中,企業卻仍然繼續排污的情況並不少見。2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消息:昆明市法院、公安機關將聯手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運用環保禁止令,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記者了解到,昆明中院于12月12日印發了《關於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環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見(試行)》、《關於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環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見(試行)》兩個規範性文件,對申請人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申請環保禁止令的要求、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以及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環保禁止令的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昆明市中院新聞發言人袁學紅介紹,環保禁止令是一項制度創新,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為及時制止被申請人危害、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十一項的規定,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種行為保全。他認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個重要目的是及時制止被告對環境的侵害行為,“我們不能一邊進行訴訟一邊放任被告污染、破壞或者危害環境的行為。”

  記者了解到,兩份剛出臺的文件規範了申請人申請環保禁止令的條件、環保禁止令申請狀的要求、訴前環保禁止令的申請、訴訟環保禁止令的申請、人民法院對環保禁止令申請的審查等。並對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協調、配合執行環保禁止令的程序作出了規定。其中明確:公安機關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根據法院的要求出警;被告對公益訴訟人(原告)的環保禁止令申請有異議的,可以提供反駁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環保禁止令措施的應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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